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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开展海上互利合作
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五周年座谈会时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要从谋篇布局的“大写意”转入精谨细腻的“工笔画”,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这一指示精神,今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努力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的发展目标,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沿着高质量发展方向不断前进,在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征程上迈出坚实步伐。
聚焦关键通道、关键城市、关键项目,通过建设高质量、可持续、抗风险、价格合理、包容可及的基础设施,着力推动陆上、海上、天上、网上、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全面提升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安全关切的基础上,加强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着力打通缺失路段,畅通瓶颈路段。立足周边国家,加快推动中巴、中国—中南半岛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深化与尼泊尔、缅甸等国家的双边合作,以双边促多边,稳步推动孟中印缅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积极推动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中国—中亚—西亚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扎实推进已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建设中老铁路、匈塞铁路等跨境互联互通项目,推动中巴公路等重要通道“卡脖子”路段升级改造。积极参与沿线国家主要港口进港铁路及机场高速公路建设,推动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强化多式联运通道。
结合国际大通道主要走向及运力需求,推动重点口岸扩能改造,重点提高口岸站场的集装箱列车接发及货物换装能力,进一步提高口岸过货能力,强化对国际班列运行保障能力。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加强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模式。优化汽车、肉类、粮食、种苗、木材、医疗设备、铁路国际邮件交换站等口岸或指定监管场地功能布局,加强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提升口岸通关服务能力。
加强中欧班列品牌建设,优化班列开行布局及运营组织,动态调整开行线路,促进线路资源集约利用,推动运输资源向运行质量较好的线路倾斜,提升班列经营效益。支持中欧班列枢纽节点在运输组织、货源组织、金融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现代物流枢纽。大力促进中转集结,构建“干支结合、枢纽集散”的集疏运体系,促进班列开行由“点对点”向“枢纽对枢纽”转变。加强与沿线国家铁路协作和安保合作,压缩班列全程运行时间,确保中欧班列高效安全运行。大力发展“班列+”模式,引导具备条件的中欧班列运营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推动班列与口岸、园区等协同布局,加强金融发展,推动“运贸一体化”发展,促进班列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
鼓励我国沿海港口与沿线重要港口缔结友好港或姐妹港协议,合作共建国际和区域性航运中心。推动增加海上航线和班次,完善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海运网络。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加强与沿线重点港口国际物流信息互联共享,提升运输便利化水平。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沟通协调,围绕规范国际运输市场、提升运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紧密合作。
支持国内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沿线国家港口建设运营,完善港口基础设施。积极与沿线国家及港口城市分享我国临港经济发展经验,推广“港口+工业园”模式,通过港口带动临港产业发展,推动实现港产城融合发展。
深化海洋环保、航道安全、海上搜救、防灾减灾等领域的合作,围绕海水养殖、海洋渔业加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海水淡化、海洋生物制药等产业,合作实施一批蓝色经济合作示范项目。打造蓝色经济通道,共建海洋合作中心,促进海洋产业发展,提升海洋公共服务能力。与沿线国家共同规划开发海洋旅游线路,打造精品海洋旅游产品,建立旅游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稳步推进与沿线国家签订双多边航空运输协定,有序扩大航权安排,探索推动更高水平的航空开放。推动国际航空运输合作从双边转向多边航空自由化、一体化模式发展,充分释放区域航空市场潜力。引导航空公司加大对沿线国家运力投放,积极开辟国际新航线,构建覆盖全球的国际航空网络。
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方向及重点国别,兼顾已签署双多边航空运输协定的国家,推动我国航空枢纽城市与更多沿线国家实现空中直航。进一步加密与沿线国家首都及重点城市的航线航班,提高航空运输质量和运行效率。
促进与沿线国家信息通信网络互联互通,合作推进跨境陆缆和海底光缆建设,拓宽信息通道。支持各国企业合作参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互联互通水平。建立完善信息传输、处理、管理、应用体系以及信息标准规范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为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保障。
推动与沿线国家信息通信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紧密衔接,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与沿线国家共同探索以可负担的成本扩大高速互联网接入和连接的方式,促进宽带网络覆盖,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深化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发挥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比较优势,推进沿线各国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促进通关物流、金融服务的线上线下协同推进。
完善网络空间对话协商机制,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研究制定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则,共同构建公平正义的合作环境。与沿线国家共同培育透明的数字经济政策,发展和保持公开、透明、包容的政策制定方式。提高数字包容性,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和技术手段缩小各国之间及各国内部的数字鸿沟,大力推进互联网普及。进一步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统筹建设和利用我国空间信息资源,打造技术先进可靠、服务优质广泛的空间信息走廊,积极服务于我国与沿线国家全方位互利合作,带动提升我国空间信息产业市场化、国际化水平。充分利用现有和规划建设的空间基础设施,完善空间信息系统,提升“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覆盖能力。大力开展空间技术应用推广,加强技术成果的集成和转化应用,提升空间信息服务能力。
积极参与北极治理,切实遵守《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支持国际海事组织在北极航运规则制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在北极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方面的国际合作,支持北冰洋周边国家改善北极航道运输条件,依法开展商业试航,稳步推进北极航道的商业化利用和常态化运行。共同开展北极海况、冰情、气象、洋流的研究和调查工作。加强北极航道航行安全合作,提高北极航行、安全和后勤保障能力。
加强与北冰洋周边国家对接合作,不断完善北极开发合作的政策和法律基础,积极推动共建经北冰洋连接欧洲的蓝色经济通道。与各方共同开展北极航道综合科学考察,研究北极气候与环境变化及其影响,开展航道预报服务。积极与北极国家合作开展北极地区资源潜力评估,鼓励企业有序参与北极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加强与北极国家的清洁能源合作。积极参与北极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
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新形势,着眼于充分调动沿线国家积极性和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瞄准破解政策、标准、制度不适应、不对称的瓶颈制约,加快促进与沿线国家政策、规则、标准三位一体的联通,推行更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强化共建“一带一路”互联互通机制保障。
推动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继续把发展问题置于宏观政策协调的突出位置,积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对接。继续深化中国—东盟、中国—中东欧、中非、中阿等多边合作,推动在共同发展领域形成更多共识,开拓新的合作空间,发掘新的合作潜力,在传统优势领域深耕厚植,在新经济领域加快培育亮点。
有序推动与合作基础较好、合作意愿较强的国家围绕各自的发展战略和合作规划加强有效对接,优势互补,协同并进,产生“1+1>2”的效果。结合各方国情,灵活推动后续合作,与沿线国家签署政府间合作谅解备忘录后,既可以从顶层设计着手,采取编制合作规划,建立对接平台,实施项目清单的方式,也可以直接从务实合作切入,率先启动一批双方有共识、条件具备的成熟项目,尽早让各方分享到早期收获成果。
继续办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澜湄合作等区域及次区域合作,增强“一带一路”建设相关议题设置能力和引领能力。此外,针对重点国别、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等,充分发挥已有多双边合作机制作用,推动建立完善不同层次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提升政策沟通效率及效益。
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坚持多边主义,坚决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及开放型世界经济体制,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方向发展。重点围绕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农业、争端解决等国际普遍关注问题和网络、外空、极地等新疆域规则制定,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协调合作,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制定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投融资规则。
继续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快正在进行的自由贸易区谈判进程,逐步提升已有自由贸易区的自由化水平。推动早日签署并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积极推动同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更多沿线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在此基础上朝着建设亚太自由贸易区的目标迈进。
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等权威性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积极对接先进国际标准。坚持发展导向,立足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严格遵守联合国全球契约,尊重各国法律法规,以此为前提引入各方普遍支持的规则标准,推动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按照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标准进行。
聚焦“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关键通道、重大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重点领域,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国家,加强标准互认合作及标准信息互换,努力提升国家标准一致化水平。开展大宗贸易商品国家标准体系比对分析,加强标准协调,促进贸易便利化。针对铁路、公路、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和金融、人文等领域,推动与相关国家共同研制区域性国际标准。加强与沿线国家在海关、税务、交通运输、资金结算等领域的标准衔接,推动与更多国家实现“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降低人员、资金、货物、服务等要素往来的“隐形壁垒”。建立完善沿线国家重大政策信息平台及规则标准翻译合作平台,加大标准交流培训力度,支持沿线国家标准化能力建设。
针对高铁、核电、信息通信等我国具备技术领先优势的领域,以及家电、有色金属、建材、纺织、农业等我国优势产能领域,研究制定“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领域中国标准名录,推动中国标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应用。着力深化与沿线国家在国际铁路联运、电子商务、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公共卫生安全等新兴领域合作,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扩大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
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逐步压缩负面清单长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完善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主动扩大进口,进一步扩大降税范围,努力增加人民群众需求比较集中的特色优势产品和服务进口。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更大的改革创新自主权,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积极对接国际先进规则及标准,建设高水平开放新平台,为深化改革探索经验、提供示范。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需要,适当增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各类开发开放平台,有序扩大对外开放空间布局。
高度重视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双边经贸协议,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建立有约束的国际协议履约执行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构建符合新时代改革开放需要的外资法律体系,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层次的外资管理体系改革,保护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继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提高企业开办、产权登记、经营许可等效率,进一步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全面实施平等待遇,推动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规范各级政府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行为,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运作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继续优化监管方式方法,改革口岸管理体制,进一步压缩进出口环节和成本,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逐步降低外国人才来华就业、创业门槛。
推动“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更需充分激发各方积极性,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努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的合作模式。
政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要继续做好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同时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有效引导和合理管理。充分发挥宣传推介、统筹协调、建立机制等方面的主导性作用,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政治、舆论、商业、民意氛围。及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国别指南、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合作商机、融资产品等多方面公共信息服务。
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的沟通磋商,进一步促进双向市场开放,推动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积极与沿线国家政府协力打造廉洁高效的现代营商环境,加强对“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建立规范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流程。与各国一道完善反腐败法治体系和机制建设,深化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接,持续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加强对地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指导各地方优化调整自身功能定位,把区域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整体发展布局相结合。统筹规范地方对外合作行为,避免各地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定位重叠交叉、项目重复投入等问题。鼓励各地方立足自身实际,不断完善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配套支持政策和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各地方为企业搭建更多贸易促进平台,真正做到开放合作、共建共赢。
鼓励和支持企业把自身发展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努力提高国际竞争力,打造世界一流企业。鼓励国内企业充分挖掘沿线国家产业和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优化生产要素全球布局。支持国内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非合作论坛等重要双多边经贸活动,扩大对外交往,加强同国际企业的互利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一带一路”产业园区发展联盟作用,吸引更多跨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产业园区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质量发展。
督促企业加强项目管理,增强合规管理意识,构建合规管理体系,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树立中国企业良好形象。推动企业加强自律意识,培育廉洁文化,防控廉洁风险,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鼓励企业加强与东道国政府和社会组织等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开展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全面把控和及时化解潜在风险。
引导企业派驻境外人员努力适应东道国(地区)社会环境,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和风俗习惯,积极开展中外文化交流,相互借鉴,增进理解。支持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当地教育、卫生、社区发展等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民生项目,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引导企业在境外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营方式,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持续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估,切实做到企业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推动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行业信息调查统计归集制度、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大数据应用分析机制,加大信息整合力度和特色信息挖掘,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效信息支持。鼓励各行业协会组织国内外商参机构、中外企业、金融机构参加的企业走出去项目对接会,为中外企业项目对接提供交流平台,推动“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信息实现及时高效共享。
鼓励会计、税务、审计、法律等咨询服务机构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及时掌握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问题,不断提高咨询服务的针对性、专业性、有效性。帮助企业增强从项目开发到交付运营各环节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提高国际化、专业化经营水平。充分考虑我国咨询服务业市场化发展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国内咨询机构自主有序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人文交流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坚持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注重在人文领域精耕细作,进一步加强与沿线国家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媒体、旅游等领域合作,促进政党、社会组织、智库和青年、妇女及地方交流协同并进,为“一带一路”建设打下广泛社会基础。
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文化部长会晤、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部长合作论坛、中阿文化部长论坛、中国与东盟“10+1”文化部长会议等对话机制以及中国—东盟、中国—中东欧、中俄蒙等双多边文化旅游合作机制在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与沿线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签署双多边文化和旅游领域合作文件,共同推动建立多层次人文合作机制,开辟更多合作渠道。加强国际剧院、博物馆、艺术节、图书馆、美术馆联盟以及旅游领域联盟建设。鼓励国内各地方与沿线地区在文化交流、遗产保护、文艺创作、文化旅游等领域开展区域性合作,积极搭建港澳台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交流平台。
提升海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和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共建“一带一路”主题节会国际影响力,深化“丝路之旅”“欢乐春节”“美丽中国”等文化和旅游品牌内涵。推动中外文化经典作品互译,支持共建“一带一路”主题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推广,与沿线国家共同创作共建“一带一路”题材剧目和优秀作品。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促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考古研究、文物修复、文物展览、人员培训、博物馆交流、世界遗产申报与管理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强化与沿线国家在文艺展演、新闻出版、影视交流、文物博览等传统文化领域交流,积极拓展教育、科技、旅游、学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文化交流合作新领域。支持文化企业和艺术院团走出去,与沿线国家创作团队、策划团队、营销团队及媒体平台深度合作,为当地民众提供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娱乐产品。鼓励文化企业在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文化贸易。
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及专业机构的教育交流合作,推动与更多沿线国家签署教育领域合作协议。支持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中东欧、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欧盟等中外政府间人文交流机制和多边教育部长会议机制,推动和扩大双边、多边和地区间教育交流,推进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务实合作。推动与更多沿线国家实现学历学位互认、标准互通、经验互鉴。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与沿线国家高校建立高校联盟、职教联盟。
扩大相互间留学生规模,继续实施好“丝绸之路”政府奖学金、头雁计划等项目,为相关国家提供来华研修培训机会,帮助沿线国家培养专业人才、建立专家队伍。以国家公派留学为引领,推动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积极选派更多留学生、专家学者到沿线国家学习交流。推动在沿线国家建设孔子学院、鲁班工坊等,为沿线国家就业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沿线国家民众了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引导国内高校面向沿线国家搭建研究机构和合作平台。
以尊重各受援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模式权利为原则,以加强受援国自身发展能力培养为重点,加强与沿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和帮助沿线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他低收入国家减少贫困,营造更多发展机遇和空间。创新对外援助方式方法,发挥援外资金的撬动和导向作用,丰富融资手段,为“一带一路”重要援外项目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继续深入开展以“共筑援助之桥,畅通‘一带一路'行动”为代表的援助计划,全面落实中非八大行动等重大援助举措。加强医疗卫生援外合作,扩大“光明行”“微笑行”“爱心行”(心脏手术义诊)合作国家范围,帮助沿线国家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发挥我国农业技术先进和多样的优势,针对沿线国家不同农业发展状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的农业援助方案。加大南南合作对接力度,支持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等目标,促进沿线国家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完善丝绸之路沿线民间组织合作网络建设,吸引更多沿线国家社会组织加入,搭建我国与沿线国家社会组织交流的有效平台。深入推进“丝路一家亲”行动,鼓励我国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国际交往,增进各国民众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认同和支持。引导在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中资企业委托社会组织承办公益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专业化水平,切实提升项目所在地民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
发挥“一带一路”国际智库合作委员会及“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广泛联系政、产、学、研等社会各界的优势,着力打造具有更大国际影响力的“一带一路”高端智库对话平台。支持国内智库与沿线国家智库深化合作,广泛开展对话研讨、联合研究、成果发布等,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务实合作提供智力支持,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
深化“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一带一路”记者组织合作平台、丝绸之路电视国际合作共同体等建设,积极开展记者组织、新闻出版等领域合作。利用中国—东盟新闻部长会议、中阿媒体对话会、中非媒体领域峰会、“10+3”媒体合作研讨会等平台,广泛开展多双边交流活动。鼓励国内媒体与沿线国家媒体及社交平台加强合作,讲好新时代“丝路故事”,切实提升各国民众对共建“一带一路”的亲切感、融入感和认同感,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在于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基本原则,弘扬丝绸之路精神,兼顾各方关切,推动参与方各尽其能,优势互补,求同存异,打造利益共同体。在“工笔画”阶段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形成协作有序、优势互补的协调发展新格局。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义利观,以义为先、义利并举,以我国发展为契机,让更多国家搭上我国发展快车,帮助参与国家实现发展目标。以共商推动平等参与、充分协商,兼顾合作方利益和关切。以共建推动各施所长,各尽所能,形成合力持之以恒加以推进。以共享让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参与国家人民。
加强与沿线国家沟通和协调,统筹我国同沿线国家的共同利益和具有差异性的利益关切,寻找更多利益交汇点,调动沿线国家积极性,增进合作共识,夯实合作基础,扩大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求同存异、公开透明、合作共赢的态度,进一步与有能力、有意愿的国家加强第三方市场合作,促进中国企业和各国企业优势互补,实现“1+1+1>3”的共赢。遵循以东道国为主和市场化运作等准则,参照国际最佳实践和经验,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多边合作水平,促进沿线各国政治互信、设施互联、资金互融、民心互通,携手各方构筑更加开放包容的合作平台。
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优化出入境等各项手续办理流程。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磋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健全监管一体化机制,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大幅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共同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透明度。不断开大中国市场大门,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构建“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融资政策框架,与有关国家共同落实好《“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继续发挥共建“一带一路”专项贷款、丝路基金、各类专项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项目投融资。完善信用保险支持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鼓励商业性保险丰富保险产品,满足各类项目和企业需求。有序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与沿线国家的双边本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在对外投融资中更多使用人民币。完善全球金融安全网,加强在金融监管、国际税收、反腐败领域合作,提高抗风险能力。
通过多双边合作平台,鼓励多边开发机构与沿线国家开展联合融资。推广股权投资、PPP项目融资等方式,充分发挥公共资金的带动作用,动员及私人部门资本参与。发挥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作用,支持高质量项目准备和能力建设。支持沿线国家政府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在沿线国家使用所筹资金。
研究借鉴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有益做法,建立完善符合“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国家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国际化与开放性、多元化与“一站式”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支持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公正高效便利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
鼓励支持相关单位联合沿线国家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共同建立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鼓励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商事法庭、国际组织建立常态交流机制,支持涉外审判法官积极参加国际交流,参与相关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法官应对处理国际事务和国际交往能力。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人才库,鼓励精通国际法、国际商贸规则以及熟练运用外语的国内外法律专家参与到争端解决中来。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尽快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及外国法查明中心,加强对涉及“一带一路”建设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为法官提供智能服务,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裁判尺度统一。
鼓励支持国内金融机构、沿线国家和国际机构使用《“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提高投融资决策科学性,加强债务管理能力。帮助沿线国家提升项目风险评估和经济抗风险能力,注重总结成功经验和案例,有理有节积极回应国际舆情。将人民币海外投资与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权债务安全有机结合,围绕增强东道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债务可持续性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巩固与世界银行等既有国际多边组织渠道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的成果,优化金融援助模式,平衡资金援助与投资开发比重,注重“授人以渔”,逐步提升受援国造血能力,增强其私营部门增长能力,规避因援助形成的相关风险。分享“开发式扶贫”等中国实践及贫困监测和评估体系等能力建设经验,为沿线国家制定减贫政策提供借鉴。提升脱贫工作国际交流水平和层次,鼓励其他沿线发展中国家相关组织和人士来华参观学习,支持学术界和民间进行减贫脱贫经验交流,讲好中国对全球减贫贡献新故事。
持续探索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模式,推动沿线国家跨越传统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指导企业加强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推动企业自觉遵守当地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鼓励企业优先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绿色的材料和技术工艺。不断挖掘并宣传推广与沿线国家生态环保合作案例,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倡议生态环境相关问题的国际关切。
顺应世界经济、技术、产业、社会发展普遍规律和“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新趋势,高质量建设创新、绿色、健康丝绸之路,共推发展、共护安全、共享成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向更高标准、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方向迈进。
建立健全多双边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及对话机制,根据沿线国家在科技发展水平、产业状况、人文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特点,积极对接沿线国家的利益诉求和科技需求,开展差异化国际合作。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沿线国家共建创新平台,深化产学研合作。发挥好“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的平台作用,有效激发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促进民间科技组织合作交流。引导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合作的投入、执行和收益主体,形成骨干企业先头带动、中小企业大规模参与的合作局面,并吸引其他社会力量参与。
提升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发挥科技创新合作对共建“一带一路”的支撑作用。积极共建联合实验室,搭建多层次科研合作平台,拓宽创新之路。推动科技园区合作,催生高端引领、各具特色的产业创新集群,打造对外开放“新名片”。加快推进技术转移,构建“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作网络。突出科技人才在支撑“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关键核心作用,加强人才交流与培养。
顺应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趋势,与沿线国家共同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机遇,共同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全面适应全球产业链和创新链转型发展要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沿线国家经济韧性,推动形成动能转换有力、分工合理有序、比较优势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带动效应不断增强的“一带一路”产业链,支撑创新丝绸之路可持续发展。
积极与沿线国家合作推动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技术与制造业融合,构建更加联通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制造业体系。促进农业生产、运营、管理数字化,农产品配送的网络化转型。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改善文化教育、健康医疗、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其他公共服务。与沿线国家深化电子商务合作,加强金融支付、仓储物流、技术服务、线下展示等方面的合作。利用互联网促进产品、服务、流程、组织和商业模式的创新。
积极与沿线国家开展生态环保、绿色发展政策对话、交流研讨等活动,推动与更多国家签署建设绿色丝绸之路的合作文件,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增进沿线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绿色共识及相互理解与支持。扩大“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推动开展生态环保务实项目合作,树立绿色品牌。通过多边生态环保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构建更为公平公正的全球环境治理规则。
以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治理等全球环境问题为切入点,开展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交流与转移等领域合作。开展绿色示范项目,主动分享我国环境治理经验和技术,帮助沿线国家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继续开展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助力沿线国家提升环境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好“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推动绿色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
加强与沿线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行动配合,深化传染病疫情通报、疾病防控、医疗救援、传统医药等领域互利合作。建立完善与周边及沿线国家的常见和突发急性传染病信息沟通机制,强化与周边国家的传染病跨境联防联控机制,提高传染病防控快速响应能力。积极推动中医药走出去,推动传统医药相关标准联合开发和制定。
鼓励兼具生态自然资源禀赋和医疗技术服务能力与特色的地区,积极发展健康服务贸易、健康医疗旅游和养生保健。推动医疗服务与周边国家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与周边国家共同建立跨境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支持云南、新疆、内蒙古等地区与沿线国家开展跨境医疗服务合作,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共享。鼓励我国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走出去,加大产品宣传推介力度,支持有实力的医药企业赴沿线国家开展投资合作。
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提升卫生安全议题在国际合作议程中的地位,积极打造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帮助公共卫生体系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速度和应对能力。本着公开、透明、负责任态度,推动公共卫生相关经验和技术在沿线国家共享,提升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作。
深化海洋环保、航道安全、海上搜救、防灾减灾等领域的合作,围绕海水养殖、海洋渔业加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海水淡化、海洋生物制药等产业,合作实施一批蓝色经济合作示范项目。打造蓝色经济通道,共建海洋合作中心,促进海洋产业发展,提升海洋公共服务能力。与沿线国家共同规划开发海洋旅游线路,打造精品海洋旅游产品,建立旅游信息交流共享机制。